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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精神疾病定额付费上调

发布时间:2009-06-12

  从本月开始,精神疾病定额付费标准由每床日110元调整至126元。日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相关通知,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精神疾病定额付费管理办法》进行调整。

  据悉,此次调整只针对精神疾病定额付费标准。调整后,付费标准由原来的每床日110元上调至126元。对于在职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为每人每天103元,参保人员个人支付额为每人每天23元;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为每人每天112元,参保人员个人支付额为每人每天14元。

  据了解,支付标准含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其中包括因病情需要在外院所做的检查治疗。除参保人员主动要求入住干部病房或优质优价病房,超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的非医疗服务项目费用需参保人员另行支付外,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参保人员收取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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